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于未经批准擅自在会东县**镇**村一组的地里以下套的方式猎杀两只疑似白腹锦鸡。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猎杀的两只疑似白腹锦鸡确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字第2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说明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两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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