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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连古城分局(以下简称连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连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民勤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3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7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3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携带2个捕兽夹(夹牢)进入甘肃民勤连古城自然保护区,在公里网格坐标18299661/4279083处猎捕鹅喉羚(当地俗称黄羊)1只,公里网格坐标18299668/4279105处将鹅喉羚宰杀,当场剥皮、肢解;在公里网格坐标18312319/4258412处猎捕鹅喉羚2只,公里网格坐标18312619/4258800处将鹅喉羚宰杀,当场剥皮、肢解;在公里网格坐标18311489/4263982处猎捕鹅喉羚1只,公里网格坐标18312526/4263690处将鹅喉羚宰杀,当场剥皮、肢解。猎捕的4只鹅喉羚中:其中1只由自家人食用,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2只(羊肉和羊头)分两次以每只18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鹅喉羚头、牙齿的照片、捕兽夹、银灰色铅笔刀等;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出卖和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4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察官:赵  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涉案工具捕兽夹、铅笔刀、赃款;

5.主要证据复印件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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