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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三台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台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兰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2****的越野汽车搭乘兰某某一起到三台县永新镇、石安镇、高堰乡、塔山镇、忠孝乡等地考察牛肉市场,在出发前刘某某将从兰某某的仓库中取出的一把三台县新庙人李某某(死亡)存放于此的疑似气枪枪支放于兰某某的汽车后备箱中,为在考察市场路途中看到有鸟的时候便于打鸟。后刘某某驾驶该车从三台县耀森商业城出发,兰某某当日中午饮酒后在车中睡觉,在经过三台县石安场镇不久,刘某某在路边停车,将疑似气枪的枪支取出装上气瓶并压上铅弹,放于副驾驶室后再继续前往高堰等地。约当日17时许,刘某某驾车行至三台县忠孝乡河边村5组合江桥东桥头时,发现有鸟停留于不远处的电线杆上,刘某某遂将车停在合江桥东桥头,使用准备好的疑似气枪将鸟击杀。刘某某下车步行将鸟捡回放于车上后,继续驾车前往三台县金鼓镇,快到三台县金鼓镇时,兰某某睡醒后换刘某某开车至金鼓场镇,后被三台县公安局塔山派出所民警挡获。

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疑似气枪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击杀的鸟为普通鵟,属鸟纲隼形目鹰科物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川绿盾司鉴字【2020】第42号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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