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利用树枝、内轮胎削的橡皮筋和棉线制作的陷阱,在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寨子西面***山林,猎捕到3只白鹇和1只红喉山鹧鸪带回家中饲养。2019年8月10日被施甸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聘请云南濒科危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某猎捕捉的3只白鹇和1只红喉山鹧鸪进行物种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猎捕的3只白鹇属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猎捕的1只红喉山鹧鸪属于鸡形目雉科鹧鸪属红喉山鹧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宗良
检察官助理:杨晓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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