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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45********,汉族,文盲文化,务农,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其儿子李某闲置的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130株,于2020年4月24日被依法强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美非法种植罂粟213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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