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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号,住延津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延津县**乡**村其二儿子许**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罂粟幼苗共计2600株。罂粟幼苗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全部铲除。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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