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7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8********,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蔡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3月22日将刘某某种植在自家院子里的“大烟”原植物铲除,清点共计550株,经上蔡县植保植检站鉴定,刘某某种植的“大烟”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6.鉴定意见:上蔡县植保站鉴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张金锋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