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3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35********,汉族,文盲文化,务农,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镇**村自家房屋西侧的闲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489株,于2020年5月5日被依法强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48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郑旺护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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