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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秋冬季节,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门口的菜园里种植罂粟,2019年3月12日,长出的罂粟幼苗被板桥乡派出所查获并铲除,经鉴定,被铲除罂粟共计1760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7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院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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