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4〕2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临泉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农历九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治疗癫痫病为由,在临泉县**镇**行政村**庄自家的荒宅院内种植罂粟。2014年4月26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荒宅院内查获刘某某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3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照片8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刘某某荒宅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民警查获刘某某种植罂粟过程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50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4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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