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南陵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南陵县**镇**村**自然村**号自家门前菜园地内,种植罂粟(俗称鸦片果子)。2020年5月9日,被民警巡查发现,经民警现场铲除和清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522株。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植物形态符合罂粟特征,并在果实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成分。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抽样取证等笔录;
5.芜公物鉴(理化)字[2020]73号毒物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2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云
检察官助理:陈 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21556****。
2.起诉书正副本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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