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将罂粟果籽播种在平江县**乡**村**组自家的菜地里,准备用于治疗自己的心脏疾病。2020年5月13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防控中查获了被告人刘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在刘某某的见证下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1656株。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检出吗啡、蒂巴因、可待因和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雷鸣
检察官助理:钟琦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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