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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邳州市**镇**村**庄园铁塔下的空地上非法种植“大烟”(俗名)。2020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邳州市公安局邳城派出所民警工作发现刘某某在**镇**村**庄园内非法种植“大烟”(俗名),民警到达现场铲除,经清点共计1816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种植的“大烟”系罂粟。

被告人刘某某被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罂粟物证照片;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邳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81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供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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