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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0********,汉族,文盲,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镇**村自家院子里撒播罂粟种子,2020年4月22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家中院子里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700株,并予以铲除。经鉴定,刘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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