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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 被告人刘某某将婴粟种子播撒在当阳市**镇**村**组自家房屋的化粪池周边和菜地里。2020年3月16日14 时许,民警在刘某某家附近查获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815株。经鉴定,刘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罂粟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植物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4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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