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一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9时许,侦查机关得到举报线索称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同日11时许,侦查机关及派出所民警在刘某某住所的庭院内共铲除其非法种植在自家庭院内的毒品原植物罂粟5273株,同时在其家中搜出疑似毒品鸦片(黑色圆球状)净重3.75克,用于割浆的长方形刀片16把,罂粟壳(内无籽)1塑料编织袋,毛重20斤,罂粟壳(内有籽)2塑料编织袋,毛重47斤,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两个,当日被告人刘某某逃跑。
2019年12月19日15时,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后供述2017年就在其居住的自家庭院内非法种植过毒品原植物罂粟2000余株,并割浆,打籽;2018年5月份在其居住的自家庭院内分11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同时周围又种植葵花作为掩护,同年7月18日被侦查机关依法铲除毒品原植物罂粟5273株。经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在刘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有籽罂粟壳鉴定,其中检出可待因成分,经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该批种子未经灭活、具有活性。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在刘某某住所庭院内铲除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带根完整干枯植物)进行鉴定,其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等;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宋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达11.4公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达5273株,属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志斌
检察官助理:高亚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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