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4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路**号**楼**幢**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蒙阴县**镇**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长出幼苗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77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送检植物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7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检察官助理:蹇凤英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1576208****)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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