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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文盲,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被告人刘**到**县**镇赶集时从一名售卖罂粟种子的老汉处购买了种子,回家后种植在其儿子刘**位于**县**乡**村***的老宅子院内,**县公安局**派出所于20**年*月**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其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当场清点数量,共计53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刘**的证言;

3、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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