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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毒品植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街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兰考县惠安街道派出所民警发现兰考县刘某某在其家中种植大量罂粟苗,经清点共600株。被告人刘某某经当场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等;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3.勘验笔录;5.鉴定报告证实刘某某非法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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