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72********,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明知从他人处购买来柴油不合格,使用车牌号浙G7B****的厢式货车和油泵机,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二环南路雅畈路口附近,向过路的车辆以平均6元每升的价格出售。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二环南路雅叶村旁边被民警查获,刘某甲现场使用的浙G7B****箱式货车和车箱内一箱柴油也被查扣。经查,刘某甲累计销售总升数165895,销售金额98.93万元。经浙江科正石油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从浙G7B****厢式货车内提取的柴油硫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99笔柴油情况、朱某某等12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和支付记录;
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和照片;
5.证人证言: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张某乙、葛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程某某、李某丙、程某某、倪某某、王某乙;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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