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半夏为国家管制的28种毒性中药材之一,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2015以来,从甘肃省西和县卢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毒性中药材生半夏,金额共计220余万元,并在亳州市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从亳州市谯城区申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水半夏、制水半夏、生半夏、制半夏等中药材,金额共计8万余元,并在亳州市中药材交易市场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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