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台前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后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号码1803937****联系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500********)接收汇款的方式,销售药品“复方风湿骨痛宁胶囊”,数额达153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扣押的药品实物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靳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汉国
检察官助理:吕丹丹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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