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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4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山西省芮城县****村二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间,刘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已判刑)处获取“澳门金沙”黑彩赌博网站代理权限,在芮城县城多次接受杨某甲黑彩投注,累积结算赌资1.3万余元,杨某甲拖欠该笔赌资至今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杨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考虑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东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北关村二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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