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县**镇**村**号)。2016年5月4日因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23日因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7月19日因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销售甲醇的相关资质情况下,多次向太原市杏花岭区辖区内的饭店非法销售甲醇。

被告人刘某某向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附近“**”**馆的负责人陈某某以每升2.2元的价格销售甲醇,销售金额共计86000元(其中13828元未结算)。

被告人刘某某向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附近的“**”饭店负责人义某某以每升2.3元的价格销售甲醇,销售金额共计19537元。

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案的未知液体中检出甲醇,浓度为9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经营甲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隆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313****。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