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1年12月、2013年3月、2017年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次;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镇**道**路交汇处西南角销售汽油和柴油,非法经营数额达28万余元,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沂南县公安局查获并于同年10月22日缴纳涉案款10000元。后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2020年3月份至案发),再次从张庄镇昌达加油站内购进柴油,用鲁******号非专用运输柴油车辆将柴油销售给王见亮、李玉刚、胡凡迎、孙向明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6668****;
2、卷宗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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