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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523198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案发前住山东省茌平县**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院批准,于日被广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2017年8月7日下午在清河县**镇**处向买家赵某某交货时,被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刘某某弃车逃跑,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不同品牌卷烟共计560条。经鉴定,560条香烟价值90640元,其中约定交易的南京(炫赫门)香烟价值88000元。2019年9月11日12时许,刘某某因公安机关上网追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南京(炫赫门卷烟)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查封的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7.其他证据材料: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晓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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