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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7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2017年9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同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绰号“青**”的人商定,由刘某某在其开办于杨市镇太和村的“乡缘超市”内负责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两人还约定由刘某某按特码12%的比例收取佣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2016年8月份至2017年2月份共计为“青**”接受下注金额约3万元,刘某某从中获利约2000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甲(另案起诉)商定,由刘某某在杨市镇枧埠村负责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两人还约定刘某某从其所收取的码单中,按特码12%、生肖码2%和连码3%的比例收取佣金。后刘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将码单报给周某甲,再由周某甲将码单报给其上家“老**”,周某甲从中抽水2%。刘某某在2017年3月份到2017年9月份共计接受的下注金额达27万余元。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枧埠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1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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