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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村**组,住绥宁县**镇**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由绥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易节林、向望龙、李朝忠(均已判刑)伙同陶忠政、陈跃、王飞跃、王明仁(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先后在绥宁县长铺镇三友投资公司、武阳镇暮然回首茶楼、鑫泰花园车库、沿河街、恒丰股行、众惠微交易中心经营期货业务,以收取期货交易手续费等方式谋利。在经营期货业务时,易节林、向望龙、李朝忠等人谎称所开办的期货公司系合法经营,适用陶忠政、王飞跃、陈跃提供的“文化财经”、“博弈大师”等国家正规期货软件的模拟盘,所显示的期货K线图与国家正规的期货K线图基本同步,邀请他人进行“沪深300”IF期货、“德指”期货交易;其经营模式是玩家根据期货K线图的走势,自主决定买涨买跌,每手交易金额3000元,每手收取300元手续费,进行现金交易结算,资金均未进入国家正规证劵交易平台。在收取的300元手续费中,80元上交软件盘口费,100元返还给玩家,120元给股东用于支出与分配。易节林、向望龙、李朝忠等人以股东可以分取手续费为名,邀请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何泽飞等人交纳数万元入股进行期货交易。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份经陶忠政介绍陆续在陶忠政、易节林、向望龙等人合伙经营的武阳镇暮然回首茶楼、鑫泰花园车库、沿河街、恒丰股行、众惠微交易中心担任操盘手一职,总共领取工资约14800余元。刚入职时,刘某甲跟一名广西佬及王飞跃学习如何操盘,广西佬提供给刘某甲登陆炒股软件的账号和密码。学会操盘后刘某甲还教袁某某进行操盘。因登陆炒股软件的账号和密码需一个月左右更新一次,刘某甲还负责提供新的账号和密码给其他操盘手。2016年4月陈跃与陶忠政共谋在绥宁县开设炒纬德股指的期货公司,由陈跃带刘某甲、袁某某(另案处理)到广东考察后以陈跃、陶忠政为主,邀请易节林、向望龙及刘某乙、成建平、胡建军等人入股,于2016年6月18日在绥宁挂牌众惠金融微交易中心。

经核算,鑫泰花园车库店经营数额115.92万元,沿河街店经营数额309.03万元,恒丰股行店经营数额271.86万元,众惠微交易中心经营数额171.8万元。综上,刘某甲在以上期货店任操盘手期间,非法经营数额868.61万元。

案发后,刘某甲于2018年2月2日到绥宁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兰某某、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利丽、陶忠政的供述和辩解;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易节林、向望龙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星宁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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