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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7月、2018年5月通过互联网搜索联系到出售复方地芬诺酯片的燕某某、蒋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陆续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45903********)给燕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863000********)转账1071502.5元,其中857202元用于购买复方地芬诺酯片,剩余20%的钱款用于购买保健品;刘某某给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625********)转账580500元,用于购买复方地芬诺酯片。

上述购买的复方地芬诺酯片部分系帮助其朋友购买的,其中帮助蒲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79778.66元,帮助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99280元,帮助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87841元,其余的复方地芬诺酯片除1000瓶放在杨某某处保管外,其余的复方地芬诺酯片被刘某某全部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处方药品735902.3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20年1月10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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