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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91********,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邹平市**镇**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任何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处私自购进散装汽油非法销售给樊某某、杜某某、董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牟利,经统计非法经营额为268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杜某某、董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凤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邹平市**镇**村**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6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2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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