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后自己单独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氧化二氮(又名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八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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