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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汽油后,利用改装的大众途安商务车,在河北省三河市***镇***村一院内多次非法销售汽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32489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壹册。

    3.涉案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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