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家属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11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镇**村**家属楼其套间内帮上线“三伢几”写码单搞地下六合彩赌博,期间码民彭某某、丁某某、聂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彭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刘某某处多次购买地下六合彩,每期将写码单情况记载在黄色和红色两个账本上,每期地下六合彩写单约3000元,从2017年5月第60期至2017年10月第123期,共计写单212187元,刘某某按12%提成,非法获利25462元。
2017年11月16日,刘某某将25000元非法所得上缴涟源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1日,涟源市公安局斗笠山派出所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地下六合彩记录账本、通话详单、缴款单等书证;2、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4、证人吴某某、彭某某、丁某某、聂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记账本两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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