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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号楼**室。因殴打、侮辱他人,于2018年5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同案人“众泰批发”、“蒋公子”、“无道”、“广西阿表”(均另案处理)提供的烟草加价出售,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烟草品种及单价等信息,向微信好友王某某、肖某某等人收取购买烟草的费用及相应的邮寄费用,然后将订购烟草的信息及费用转给“众泰批发”等人,由“众泰批发”等人直接将烟草邮寄给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烟草金额达人民币23.7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交易清单、退赃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琳

2021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刘典松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号楼**室,联系电话1532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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