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28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范某某(均在逃)为了非法牟利,合谋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形下,非法销售伪劣卷烟,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其运送伪劣卷烟。2020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公寓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现场查获其携带的50条(10000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芙蓉王(硬、84mm)香烟。随后,执法人员对其三人共同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雨花区**街道**社区**公寓**栋**单元**房进行搜查,并现场查获220条(44000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芙蓉王(硬、84mm)香烟、40条(8000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白沙(和天下、84mm)香烟、78条(15600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白沙(硬和天下尊享、75mm)香烟。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白沙(和天下)香烟、白沙(硬和天下尊享)香烟均是由被告人刘某某从福建省厦门市运送至长沙市。经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核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芙蓉王(硬、84mm)香烟、白沙(和天下、84mm)香烟、白沙(硬和天下尊享、75mm)香烟的零售指导单价分别为250元/条、1000元/条、1000元/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照片;2.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清单、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委托保管函、调取证据通知书、厦门航空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刘某某乘坐航班信息书面凭证、手机机票订单截图、胡金永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刘某某持证情况的证明、关于胡某某、范某某持证情况的证明、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鉴别检验委托书、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报告、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左骞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6.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及共犯人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形下,受雇为共犯人销售伪劣卷烟提供运送伪劣卷烟的帮助,非法经营数额达13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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