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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9日至10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间,使用针对“**”网手机应用软件的“**”软件,非法侵入**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层**)网站后台,获取该手机应用软件用户的账户及密码共计2199组,后将非法获取的账号和密码在“**”上销售获利。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脑二台;2.书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城司法鉴定所、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从被告人刘某某手机、电脑中起获的文档、交易记录等;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二台;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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