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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6月1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汉寿县蒋家嘴镇莲塘社区人民路开办“刘某某牙科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汉寿县卫生局(现为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先后六次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开办的非法诊所内对伍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进行诊治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立案材料等;2.证人高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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