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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址西安市未央区**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2013年开始,先后在本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湖滨路西口、环湖东路门面房**大药房医药超市隔壁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期间,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2013年7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又在本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元朔路长乐东苑B区2号楼602室非法行医时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健康局查获,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证据;

4.指认照片;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勇

检察官助理:刘方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929****)。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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