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现住陆某某**镇**村委**队,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3月1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自2000年3月起在陆某某三岔河镇舟东村委会集市租房开设牙科诊所,其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9日两次受到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后仍再次非法行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某、钱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