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2009年8月4日因非法行医被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0日因非法行医被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东丽区无瑕街择月里10号楼3门101号及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军秀园26号楼1门102号私自开设“康齿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分别于2009年8月4日、2013年12月10日对刘某某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两次行政处罚。2017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秀园21号楼202号继续经营牙科诊所。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诊疗活动时被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处。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一次性使用空腔器械盒5个、口腔器械4支、一次性手机钻车针38支、高速手机润滑剂1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个(均暂存于天津市东丽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7、补充材料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