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创业城“中卫市伊美尔美容会所”给被害人魏某某双眉间、嘴角两侧注射了1针玻尿酸。同年2月10日,刘某某非法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阳光家园小区东门的“中卫市蝶美焕亮美肤馆”内,使用刀片等工具和药物给魏某某做了双眼下眼袋切除手术。术后导致魏某某双眼下眼皮外翻,且双眼不能完全闭合。经鉴定,魏某某因他人不当手术所致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为轻伤一级,手术为直接原因,参与度100%,活体损伤为十级伤残。经中卫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讨论认为,刘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魏某某眼部一般性功能障碍(眼睑闭合不全)。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魏某某将刘某某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举报至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后该委将本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提取、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证实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给魏某某做了双眼下眼袋切除手术。
4.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20)0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泰和司鉴中心(2020)鉴(临床)字第0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泰和司鉴中心(2020)鉴(临床)字第0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魏某某因他人不当手术所致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为轻伤一级,手术为直接原因,参与度100%,活体损伤为十级伤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舜坤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十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附赔偿清单等民事赔偿证
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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