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庙**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泉县**街道办**街**开设刘某某牙科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营项目有:拔牙、镶牙、补牙。2013年10月16日被临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2015年7月17日被临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后刘某某继续非法开展诊疗活动,2017年7月11日又被临泉县卫计委现场查获,并依法予以取缔。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中发现,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4日,刘某某继续在诊所内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设牙科诊所,时间长达多年,在卫生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勇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换押证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