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巷**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新沂市**街道**村**巷**号其家中设立诊疗室,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针灸、拔罐等诊疗活动,并于2016年6月13日、2018年11月26日被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次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诊疗室内再次采取针灸的方式为他人诊疗时,被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红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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