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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化县**镇其自建房屋内经营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先后于2014年3月26日、2015年4月24日被新化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5日,新化县卫生健康局再次查获刘某某在诊所内非法行医。2020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孟公派出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l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伍松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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