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56********,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14年9月30日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浏阳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5日因赌博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26日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浏阳市卫生局没收诊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6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14年7月30日、2015年6月26被浏阳市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9年6月14日,浏阳市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到浏阳市**镇**路**号,“刘某甲祖传妙手,传承第三代刘某某”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针灸、开具处方笺等诊疗活动,并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为病人开具的处方笺37份。2020年6月16日浏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开设的“刘某某中医按摩”店面内再次查获刘某某为病人开具的处方笺83份。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移送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处方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浏阳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