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2197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雁塔区陈林村144号开设刘氏牙科诊所非法行医,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先后于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23日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后又在雁塔区二府庄村租住房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7月4日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7月31日,刘某某在其诊所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卫生健康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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