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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柳城县**镇**街开设牙科诊室从事诊疗活动分别被行政处罚两次。2019年11月,刘某某仍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柳城县**镇农贸市场**号一楼开设“**牙科”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于2020年4月17日被柳城县卫生健康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姚婵娟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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