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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居委会旁。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己位于云阳县农坝居委3组的一楼诊所内为患者万某某诊疗并收取费用的过程中被云阳县卫健委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被告人刘某某曾两次非法行医被云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日,经云阳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云阳县公安局农坝派出所,如实供述非法行医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平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89637****。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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