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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行医罪)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小区**座**单元**室,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在涿州市**座**房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行医许可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了打玻尿酸针手术,导致吴某某右眼受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吴某某面部玻尿酸注射后右眼盲目(无光感)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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