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云******红色江淮瑞风S5轿车,将1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从位于曲靖市**乡**镇的其姑父崔某某家运输至御陵春酒楼养着玩的。2019年3月29日09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民警到被告人刘某某所经营的位于昆明市经开区**街道**村的御陵春酒楼院子内,在杂物堆旁一红白色编织袋内查获1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经鉴定:疑似白腹锦鸡1只(活体)锦鸡类样品为白腹锦鸡,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白腹锦鸡交相关部门收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涉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运输一只白腹锦鸡;2.案发后刘某某将该白腹锦鸡交相关部门收容拯救;3.成立自首;4.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万铮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96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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